一、时间:2026年1月
二、当事人:张某某、易某、田某、游某某、朱某某、强某、马某、黄某某、马某、季某、谢某某、郝某某、杨某、辛某、贾某某、朱某某、杜某、李某、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曾某、黄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束某某、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唐某、安某、唐某某、张某某、欧阳某某、史某某、沈某某、孙某、吉某、王某、李某某、艾某某、邹某、李某某、郭某
三、涉及单位:北京某高校、浙江某高校、山东某高校、山西某高校、甘肃某研究院、甘肃某高校、上海某医院、云南某高校、广东某高校、安徽某高校、江苏某高校、天津某高校、江西某高校、甘肃某医院、四川某高校、陕西某高校、海南某高校、辽宁某高校、湖南某医院、黑龙江某高校
四、涉及的科研失信行为: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抄袭剽窃申请书;违规重复申请、擅列项目参与人员、冒用他人名义申请、提供虚假伦理审批件;违反保密规定;向评审专家打探信息、请托、打招呼;干扰妨碍调查;论文及数据买卖、伪造篡改图片、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投、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套取项目资金;违规列支差旅费
五、案例详情:
2026年1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对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案件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本次共通报20起案件,处理46人。主要案件如下:
(一)北京某高校张某某在2021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问题。
(二)浙江某高校易某(2024年与2025年)、山东某高校田某(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问题,且在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抄袭行为。
(三)山西某高校游某某(2019年)、朱某某(2025年),甘肃某研究院强某(项目申请人)和甘肃某高校马某(项目参与者,2025年),上海某医院黄某某(2025年),云南某高校马某(2025年),广东某高校季某(2025年),安徽某高校谢某某(2025年),山东某高校郝某某(2025年),上海某高校杨某(2025年),江苏某高校辛某(2025年),天津某高校贾某某(2025年),江西某高校朱某某(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均存在抄袭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
(四)甘肃某医院杜某在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重复申请、擅自将他人列为基金项目参与人员、冒他人名义申请基金项目、提供虚假伦理审批件等问题。
(五)北京某高校李某某在2022—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过程中,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之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公正性承诺书》之约定。
(六)四川某高校余某某在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且干扰妨碍调查。
(七)上海某高校李某某在2021—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请托、打招呼。
(八)陕西某高校马某某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
(九)广东某高校曾某在2024年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等问题。
(十)广东某高校黄某某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评审信息、实施请托。
(十一)上海某医院齐某某,上海某高校刘某,江苏某高校王某某、束某某,福建某高校邢某某,福建某高校张某某、陈某,安徽某高校刘某某、唐某,江苏某高校安某,广东某高校唐某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数据买卖等问题。
(十二)海南某高校张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论文买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
(十三)江西某高校欧阳某某2022年、2023年和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买卖研究基础数据问题。
(十四)辽宁某高校史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
(十五)湖南某医院沈某某、辽宁某高校孙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抄袭、伪造篡改问题。
(十六)江苏某高校吉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伪造篡改等问题。
(十七)黑龙江某高校王某、李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数据伪造篡改问题。
(十八)广东某高校艾某某、邹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问题。
(十九)黑龙江某高校李某某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问题,情节较重。
(二十)辽宁某高校郭某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问题,情节严重。
六、处理情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案主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张某某:撤销基金项目(8217019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二)易某、田某:撤销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4年,给予通报批评。
(三)游某某等13人:撤销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四)杜某:撤销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五)李某某: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资格,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六)余某某: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7年,给予通报批评。
(七)李某某: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八)马某某: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九)曾某: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黄某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齐某某等10人: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张某某: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欧阳某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四)史某某: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五)沈某某、孙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吉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王某、李某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艾某某、邹某: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李某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郭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给予通报批评。
(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