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 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中国政法大学的整体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
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的学术活动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2.从事科学研究,应当检索与自己学术研究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和介绍他人发表的作品、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如果只是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作品上署名。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4.在对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犯学术道德的行为:
1.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未参与实质研究,而在别人发表成果上署名。
5.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6.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
7.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的行贿行为。
8.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不真实地传播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夸大其经济与社会效益。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失范与腐败行为一经复核,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属于违犯第三条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人,学校将对其提出旨在引导其今后注意的书面意见。
2.对学术腐败的行为的处分为: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
3.我校学生出现学术腐败情形,校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如果该行为其导师负有直接责任,校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导师处分,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4.来我校访问、进修的教师,在我校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腐败情形的,我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副校长、科研处处长、5名学术品德高尚的教授共7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该委员会只接受署名投诉和申诉,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七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之内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科研副校长、科研处处长以及其他2名该委员会委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八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问题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应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将依据本规范第五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书面要求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复议。该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组成新的3人调查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同样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本规范第五条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将记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
第十一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科研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范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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